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公開審理原則", description="公開審理原則係指法庭之審理活動原則上必須公開進行。以達鞏固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賴、提高形式司法機關之責任、防止不當因素影響法院及裁判。 " ~~ ====== 公開審理原則 ====== 也稱「公開審理主義」,係指[[:法庭]]之[[審判權|審理]]活動原則上必須公開進行,以達鞏固社會大眾對[[憲法:司法權|司法]]的信賴、提高形式[[法組:司法機關]]之責任、防止不當因素影響[[:法院]]及[[:裁判]]。 除有其他涉及[[:當事人]][[民法:隱私權|隱私]]或有不適於公開的情形外(<wrap info>例如</wrap> 法院組織法第86條[[:但書]]、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前段等),原則上[[:訴訟]]的審理與[[:裁判]]均應於一般公眾均可自由旁聽的情形下進行。據此可知,我國採取公開審理主義為原則,採[[:不公開審理主義]]為例外。 **相關條目** * 審理原則 * [[直接審理原則]] * [[言詞審理原則]] * [[公開審理原則]] * [[集中審理原則]] * [[準備程序]] * [[審判程序]] {{tag>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