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共同權限理論", description="學說上,對於受搜索的處所或物品有共同權限的第三人,得為有效的同意。若第三人事實上與被告有共同控制或得隨時使用某處所、物品的情形,即為有共同權限,至於法律上的關係為何,則非所問。 " ~~ ====== 共同權限理論 ====== 學說上,對於受搜索的處所或物品有共同權限的[[:第三人]],得為有效的[[同意搜索|同意]]。若第三人事實上與被告有共同控制或得隨時使用某處所、物品的情形,即為有**共同權限**,至於法律上的關係為何,則非所問。 <wrap info>例如</wrap> 同居人與[[被告|被告]]雖無任何[[民法:法律關係]],但應認為其是具有共同權限之人。 ===== 理論基礎 ===== 共同權限的理論基礎有二: - 共同使用控制權:第三人既然對於[[民法:財產權|財產]]有共同控制、使用之權,得以自己的權利同意執法人員對自己與被告共同使用的財產為[[搜索]]。 - [[風險承擔理論]]:當被告自願與他人共同使用、控制財產時,即必須承擔其他人可能會同意執法人員搜索該財產的風險。 就具體運用而言,假設分租房間的被告,與房東及兩名房客共同居住某四個房間的公寓,若[[司法警察|警員]]趁被告不在時,取得房東同意而進入搜索者,其得搜索的範圍僅及於共用區域(<wrap info>如</wrap> 客廳、廚房),但**不及於被告的私人房間**。此外,被告向他人租屋而居,房東同意警察進入被告所租的房子搜索、被告住在旅館,警察得旅館櫃台人員同意,進入被告的房間搜索,均非共同權限而屬無效的同意。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