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再議處分書", description="告訴人或被告聲請再議後,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則應撤銷原處分,或於偵查不完備之情形,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於偵查已完備之情形,則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此駁回或撤銷原處分、命令偵查或起訴之書面,即為「再議處分書」。 " ~~ ====== 再議處分書 ====== [[告訴人]]或[[被告|被告]]聲請[[再議]]後,上級[[法組:檢察署]]檢察長或[[法組:檢察總長]]認為再議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則應撤銷原處分,或於[[偵查]]不完備之情形,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於偵查已完備之情形,則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此駁回或撤銷原處分、命令偵查或起訴之書面,即為「再議處分書」。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