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卷證併送制度", description="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除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之外,應一併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的制度,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4條所採用。" ~~ ====== 卷證併送制度 ====== [[檢察官]][[提起公訴]]時,除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之外,應一併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的制度,為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64條所採用。 相對於此,所謂的[[卷證不併送|卷證不併送制度]]指的是,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僅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不併將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