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同意搜索", description="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執行人員得不使用搜索票。國家干預人民的基本權利,必須具備法律明文的授權依據,才具有合法化、正當化的事由。但是,干預措施如果經由受干預人的同意,也可能構成與法律授權一樣的合法化事由。由於搜索所干預的基本權利乃是住居權或隱私權,性質上是屬於可以拋棄的基本權利,因此,經同意的搜索,即使並無法律明文授權,只要其同意出於自願,仍屬於合法的干預。 " ~~ ====== 同意搜索 ======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執行人員得不使用[[搜索票]]。 國家干預人民的[[憲法:基本權|基本權利]],必須具備[[:法律]]明文的授權依據,才具有合法化、正當化的事由。但是,干預措施如果經由受干預人的同意,也可能構成與法律授權一樣的合法化事由。由於[[搜索]]所干預的[[憲法:基本權|基本權利]]乃是住居權或[[民法:隱私權|隱私權]],性質上是屬於可以拋棄的基本權利,因此,經同意的搜索,即使並無法律明文授權,只要其同意出於自願,仍屬於合法的干預。 ===== 要件 ===== * 同意搜索的「同意」必須要在**被搜索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如果是事後以書面同意的話,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是無效的) * 必須出於受搜索人的自主意願,不可以是執行人員用[[刑法:強暴|強暴]]、[[刑法:脅迫|脅迫]]、施用[[刑法:詐術|詐術]](例如隱匿身分)等方法所取得的同意 * 不可以是受搜索人不了解什麼是搜索的情況下所為的同意 * 一起同住的[[:第三人|第三人]]所表示的同意,則根據[[共同權限理論]]加以判斷是否適法 ===== 爭執 ===== 受搜索人對其簽署自願受搜索之同意書面有所爭執,攸關是否出於自願性同意之判斷及搜索所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法院自應深入調查,非可僅憑負責[[偵訊]]或搜索人員已證述非事後補簽同意書面,即駁回此項調查證據之聲請,該項證據如係檢察官提出者,依刑訴156條第3項之相同法理,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該自願性同意搜索之生效要件,指出證明之方法(最高法院99台上2624決參照) 例如,警員執行擴大[[警察法規:臨檢|臨檢]]勤務而駕車巡邏,見深夜停車在山區路邊的駕駛人形跡可疑,於是下車盤查,經出示警員證件表明身分,得到駕駛人同意,並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後,而對自小客車進行搜索。 <WRAP box> == 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 == *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WRAP> **相關條目** * [[搜索]]-[[搜索票]] * [[無令狀搜索]] * [[附帶搜索]](刑訴第130條) * [[緊急搜索|對人/物的緊急搜索]] (刑訴第131條第1、2項) * [[同意搜索]] (刑訴第131-1條) * [[保護性掃視]] * [[扣押]] * [[一目瞭然法則]] * [[提出命令]] * [[監聽]] * 強制採樣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