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告訴不可分", description="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合法提起告訴,對於其他共犯而言,對其中一人告訴之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而言。" ~~ ====== 告訴不可分 ====== 告訴乃論之罪一經合法提起[[告訴]],對於其他共犯而言,對其中一人告訴之效力及於其他共犯而言。亦即,[[告訴人]]告共犯的其中一人就等於告全部共犯,決定不告共犯中的其中任何一人就等於不告所有共犯。 <wrap info>例如</wrap> 甲乙二人共同圍毆丙,事後丙憤而向[[檢察官]]對甲提起[[刑法:傷害]]告訴,則該告訴效力同時及於乙。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中的一人提出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話,不論是提出告訴的效力,或者是撤回告訴的效力,都會擴及到其他共犯。 <wrap info>例如</wrap> 甲、乙共同打傷丙後,因為甲下手比較重,丙只對甲提出傷害告訴,但提出告訴的效力也會擴及到乙。因此,檢察官對於乙的傷害行為,必須要[[偵查]],認為有[[刑法:犯罪]]事證時,可以同時起訴甲和乙。如果後來丙與乙達成[[刑法:和解]],只對乙撤回告訴,但是撤回傷害告訴的效力也會及於甲。所以,檢察官對於甲、乙共同打傷丙的[[刑法:犯罪行為|犯行]],都要作[[不起訴處分]]。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告訴 檢察官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