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問錄分離", description="即製作詢問筆錄,原則上應由負責詢問以外的人為之(刑事訴訟法43-1第2項),這些規制警方辦案的條文,其實背後隱含著「不信賴警方」的邏輯思考。 " ~~ ====== 問錄分離原則 ====== 即製作[[詢問]]筆錄,原則上應由負責詢問以外的人為之(刑訴43條之1第2項),這些規制警方辦案的條文,其實背後隱含著「不信賴警方」的邏輯思考。 ===== 原則 ===== **[[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 例外 ===== 遇有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行問錄分離時,應於筆錄簽名欄後敘明具體事由,毋需詢問受詢問人是否同意。 ===== 結果處置 ===== 處理情形應填寫於工作紀錄。 **相關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 43-1 條 | == 刑事訴訟法第 43-1 條 ==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行詢問、搜索、扣押時,[[:準用|準用]]之。 前項犯罪嫌疑人詢問筆錄之製作,應由行詢問以外之人為之。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錄音或錄影者,不在此限。 ++++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