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大陪審團", description="大陪審團通常由16到23人組成,主要針對檢察官提出控訴時,審查並決定是否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indictment)。" ~~ ====== 大陪審團 ====== //(grand jury)// 為美國之司法制度,大陪審團通常由16到23人組成,主要針對[[檢察官]]提出控訴時,審查並決定是否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indictment)。 <wrap info>與平常美國電影中常見的陪審團不大相同,平常看到的為[[陪審團|小陪審團(jury)]]</wrap> ===== 中華民國 ===== 我國在制度上,依刑訴第161條,檢察官就[[被告|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而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檢方所提指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得裁定駁回起訴,是為「[[起訴審查制]]」。 **相關條目** * [[刑訴:參審制|參審制]] - [[刑訴:陪審制|陪審制]] * [[刑訴:陪審團|陪審團(jury)]] - [[刑訴:大陪審團|大陪審團(grand jury)]] * [[刑訴:國民法官|國民法官]] {{tag>刑事訴訟法 審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