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失權期間(刑事)", description="失權期間係指遲誤法律所規定應為一定訴訟行為之期間,即喪失為該訴訟行為之權利,如刑事訴訟上訴期間為20日、抗告期間為5日、聲請再議期間為10日。例如遲誤上訴期間20日者,即喪失上訴之權利,原判決將因此確定。 " ~~ ====== 失權期間(刑事) ====== 失權期間係指遲誤[[:法律]]所規定應為一定[[訴訟行為|訴訟行為]]之[[:期間]],即喪失為該訴訟行為之[[憲法:權利|權利]],如刑事訴訟[[上訴|上訴]]期間為20日、[[抗告]]期間為5日、[[聲請再議]]期間為10日。例如遲誤上訴期間20日者,即喪失[[上訴|上訴]]之權利,原判決將因此[[裁判確定力|確定]]。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上訴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