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審判筆錄", description="係指由書記官於審判期日所製作的筆錄,並記載審判事項及其他訴訟程序。審判筆錄具有「絕對證明力」。 " ~~ ====== 審判筆錄 ====== 係指由[[法組:書記官|書記官]]於[[審判期日]]所製作的筆錄,並記載審判事項及其他訴訟程序。審判筆錄具有「[[審判筆錄的絕對證明力|絕對證明力]]」。 受[[訊問]]人就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WRAP box> ===== 相關法條 ===== == ▍ 刑事訴訟法第 44 條 == - 審判期日應由[[法組:書記官|書記官]]製作審判筆錄,記載下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訴訟程序: - 審判之法院及年、月、日。 - [[法組:法官|法官]]、[[檢察官]]、書記官之官職、姓名及自訴人、被告或其代理人並[[辯護人]]、[[輔佐人]]、[[法組:通譯|通譯]]之姓名。 - 被告不[[:出庭]]者,其事由。 - 禁止公開者,其理由。 - 檢察官或自訴人關於起訴[[:要旨]]之陳述。 - 辯論之要旨。 - <tooltip placement="top" title="第 41 條 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下列事項: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tooltip>所定之事項。但經審判長徵詢訴訟關係人之意見後,認為適當者,得僅記載其要旨。 - 當庭曾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之文書。 - 當庭曾示被告之證物。 - 當庭實施之[[扣押]]及[[勘驗]]。 - [[法組:審判長|審判長]]命令記載及依訴訟關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 - 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 - 裁判之宣示。 -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WRAP> **相關條目** * [[審判筆錄的絕對證明力]] {{tag>刑事訴訟法 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