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對質詰問容許例外", description="學說見解主張對質詰問權之內涵應為:「刑事被告在程序中應享有面對面、全方位去挑戰及質問不利證人的適當機會」,惟亦容許有例外,對質詰問權的例外,應以對被告防禦權的「補償」作為對質詰問容許例外的必要條件" ~~ ====== 對質詰問容許例外 ====== 學說見解主張對質詰問權之內涵應為:「刑事[[被告|被告]]在程序中應享有面對面、全方位去挑戰及質問不利[[證人]]的適當機會」,惟亦容許有例外,[[對質詰問權]]的例外,應以對[[被告|被告]][[防禦權]]的「補償」作為對質詰問容許例外的必要條件: - [[義務法則]]:係指國家機關應先履行自身的促成傳喚義務(包括拘提),始得主張對質詰問權的例外。 - [[歸責法則]]:不利證人不能到庭,非肇因於可歸責國家之事由所致。 - [[防禦法則]]:採納不利證人先前未經對質詰問或其他書面,應先給予被告以其他方式質疑該[[證詞]]之機會。 - [[佐證法則]](關於證明力的限制):該不利陳述(傳聞)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主要或唯一證據。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