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形式的舉證責任(刑事)", description="形式的舉證責任係指受有不利益判斷之虞的當事人,為了避免不利益之判斷,所負擔的舉證行為,會隨著訴訟的進行所產生。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 ====== 形式的舉證責任(刑事) ====== 形式的舉證責任係指受有不利益判斷之虞的[[:當事人]],為了避免不利益之判斷,所負擔的舉證行為,會隨著[[:訴訟]]的進行所產生。 被告否認犯罪,並不負任何證明責任,僅於訴訟進行過程中,因檢察官之舉證,致被告將受不利益之判斷時,被告為主張[[刑法:構成要件|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不存在而提出某項有利於己之事實時,始需就其主張提出或聲請法院[[調查證據]],然僅以證明該有利事實可能存在,而**動搖[[:法院]]因檢察官之舉證對被告所形成之不利[[心證]]為已足,並無說服使法院確信該有利事實存在之必要**。此為被告於訴訟過程中所負僅提出證據以踐行立證負擔,而不負說服責任之形式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910號刑事判決) <wrap info>例如</wrap> [[檢察官]]原先舉證無法超越[[合理懷疑|合理的可疑程度]],需再提出不利於[[被告|被告]]的[[證據]],該再提出即屬形式的舉證責任。 **相關條目** * 舉證責任 * [[刑訴:形式的舉證責任]]-[[刑訴:實質舉證責任]] * 法定證據方法 * [[刑訴:被告]]、[[刑訴:證人]]、[[刑訴:文書]]、[[刑訴:鑑定]]、[[刑訴:勘驗]] {{tag>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 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