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意見性法則", description=" " ~~ ====== 意見性法則 ====== 或稱「意見法則」,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例如證人供述說:「當時我看到被告走路東倒西歪,口中胡言亂語,我有聞到他身上有濃烈酒味,我認為被告當時應該已酒醉。」其中,看見被告的舉止(走路、講話、身上的味道)為事實陳述,而最後證人認定為酒醉,則屬於證人的意見。然而,此意見是否按「意見性法則」排除,則須衡量是否僅是推測之詞。 **相關條目** * [[證據]]-[[證據能力]]-[[證明力]] * [[嚴格證明|嚴格證明法則]] * [[權衡法則]]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證據導論 證據六大排除法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