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控訴原則", description="即法院不告不理原則。法院審理的對象及標的,以檢察官起訴的被告及犯罪事實為限,不得對未經起訴之被告及犯罪事實進行審判。控訴制度下,由檢察官負責偵查並追訴犯罪,在法庭上負擔起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審判者即法官不再涉入案件的偵查與訴追,而只負責審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並且根據法庭上檢、辯雙方辯論結果作成判斷。 " ~~ ====== 控訴原則 ====== 即[[:法院]][[不告不理原則]]。 法院審理的對象及標的,以[[檢察官]]起訴的[[被告|被告]]及[[刑法:犯罪|犯罪]]事實為限,不得對未經起訴之被告及犯罪事實進行審判。 控訴制度下,由檢察官負責[[偵查]]並追訴犯罪,在法庭上負擔起[[舉證責任|證明被告犯罪的責任]],審判者即[[法組:法官|法官]]不再涉入案件的[[偵查]]與[[訴追]],而只負責審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並且根據法庭上檢、辯雙方[[:言詞辯論|辯論]]結果作成判斷。 在我國,隨著從歐洲引進的現代檢察官制度,使[[:刑事訴訟|刑事審判]]從「[[糾問主義|糾問式的審理構造]]」中解放,走向有:[[:職司]]審判的法官、負責控告追訴犯罪的檢察官,及為自己利益辯護的被告(與他的[[辯護人]])並立的三面訴訟關係。 在刑事訴訟法,這樣的三面關係是維持[[公平審理原則|公平審判]]的重要基本制度。此原則明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及第268條:「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在控訴原則下,得以確保法院立於公正客觀之地位[[聽審權|聽審]],防止法院身兼犯罪追訴者與審判者雙重身分的[[糾問主義|糾問審理]]下,而有對被告不利的[[預斷]]。 **相關條目** * [[控訴原則]] * [[刑訴:控訴制度|控訴制度]] * [[糾問主義]] * [[彈劾主義]]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控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