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撤回上訴", description="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表示不求裁判之意思表示,稱為撤回上訴。在刑事訴訟,上訴人於判決前,得撤回上訴,即使案件曾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但如果該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予原審法院同級的他法院者,也可以撤回上訴。但如果是為被告的利益上訴者,必須經過被告的同意,才可以撤回。例如,被告的配偶為被告的利益上訴,如果配偶想要撤回上訴,就必須經過被告的同意,才可以撤回。" ~~ ====== 撤回上訴 ====== [[上訴人]]於提起[[上訴|上訴]]後,表示不求[[:裁判]]之[[民法: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稱為撤回上訴。 在[[:刑事訴訟]],上訴人於[[:判決]]前,得撤回上訴,即使案件曾經第二審[[:法院]]判決,但如果該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予原審法院同級的他法院者,也可以撤回上訴。但如果是為[[被告|被告]]的利益上訴者,必須經過被告的同意,才可以撤回。 <wrap info>例如</wrap> 被告的配偶為被告的利益上訴,如果配偶想要撤回上訴,就必須經過被告的同意,才可以撤回。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