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擔當自訴", description="現行刑事訴訟制度,除了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請求法院確定被告是否犯罪及其所應受的處罰外,犯罪的被害人也可以在符合一定法律要件的情況下,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訴,其所委任的代理人(自訴代理人)在審判程序中可以從事檢察官依法所得為的訴訟行為,因檢察官不是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其只能在法院審判時出庭陳述意見。 " ~~ ====== 擔當自訴 ====== 現行[[:刑事訴訟]]制度,除了由[[檢察官]]提起「[[公訴]]」請求[[:法院]]確定[[被告|被告]]是否[[刑法:犯罪|犯罪]]及其所應受的處罰外,犯罪的[[刑法:被害人]]也可以在符合一定法律要件的情況下,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訴]],其所委任的[[代理人]](自訴代理人)在[[審判程序]]中可以從事檢察官依法所得為的[[:訴訟行為]],因檢察官不是自訴案件的[[:當事人]],其只能在法院[[:審判]]時出庭陳述意見。 然而,如果[[自訴人]]在[[言詞辯論終結|辯論終結]]前,喪失[[刑法:行為能力]]或死亡,而且沒有其他可以提起自訴的人在一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承受訴訟,法院除了認為案件相關事證已經調查完畢,可以逕行判決外,也可以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 此時,檢察官並不是取代自訴人而成為[[:當事人]],這只是具有法定代理的性質,自訴案件也不會因此變成公訴案件,在擔當原因消滅時(<wrap info>例如</wrap> 原本喪失[[刑法:行為能力]],後來又恢復神智,成為有行為能力者),原自訴人仍然可以繼續訴訟行為,不因檢察官[[擔當訴訟]],而喪失其原有的當事人地位。擔當訴訟的檢察官,可以從事自訴人所得為之訴訟行為,但不可以[[自訴撤回|撤回自訴]],因仍屬自訴案件,而非公訴案件,當然也沒有撤回[[起訴]]的問題。 **相關條目** * [[自訴]] * [[承受自訴]] * [[擔當自訴]] * [[自訴撤回]] {{tag>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 法院組織法 自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