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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檢察一體原則 [2023/04/25 22:08] – 建立 - 外部編輯 127.0.0.1 | 刑訴:檢察一體原則 [2023/12/14 15:54] (目前版本) – 外部編輯 127.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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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一體原則進而衍生出檢察[[:首長]][[法組:指揮監督權]]及職務收取、 [[法組:職務移轉權]],以統一全國檢察官[[起訴]]及[[行政法:裁量]]之標準,維持[[憲法:法安定性原則|法安定性]]及[[憲法:平等原則|法平等性]]。 | 檢察一體原則進而衍生出檢察[[:首長]][[法組:指揮監督權]]及職務收取、 [[法組:職務移轉權]],以統一全國檢察官[[起訴]]及[[行政法:裁量]]之標準,維持[[憲法:法安定性原則|法安定性]]及[[憲法:平等原則|法平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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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檢察權之內涵,仍屬[[憲法:司法行政權]]行使之作用,與一般[[憲法:行政權]]行使之性質相近,故而檢察官行使[[:職權]],對於檢察機關,仍應受階級[[:攸分]]、命令服從關係之拘束。但檢察一體仍有界限,<wrap info>如</wrap> [[起訴法定原則|法定原則]]([[偵查]]、[[起訴]]、[[不起訴處分|不起訴]]須依[[:法律]]規定為之)、涉及形成個人[[心證]]之事實及法律判斷等事項不受檢察一體干預。 | 由於檢察權之內涵,仍屬[[憲法:司法行政權]]行使之作用,與一般[[憲法:行政權]]行使之性質相近,故而檢察官行使[[:職權]],對於檢察機關,仍應受階級攸分、命令服從關係之拘束。但檢察一體仍有界限,<wrap info>如</wrap> [[起訴法定原則|法定原則]]([[偵查]]、[[起訴]]、[[不起訴處分|不起訴]]須依[[:法律]]規定為之)、涉及形成個人[[心證]]之事實及法律判斷等事項不受檢察一體干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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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言之,上自最高檢察署[[法組:檢察總長]],下至地方[[法組:檢察署]]檢察官,應形成上下一體、脈絡相連之職務服從及命令執行關係,以建立結構縝密、[[:職能]]完整之國家檢察體系,使[[刑法:犯罪]]或[[刑法:恐嚇危害安全|危害公安事件]]無所遁形。此即為「檢察一體原則」之體現。 | 簡言之,上自最高檢察署[[法組:檢察總長]],下至地方[[法組:檢察署]]檢察官,應形成上下一體、脈絡相連之職務服從及命令執行關係,以建立結構縝密、[[:職能]]完整之國家檢察體系,使[[刑法:犯罪]]或[[刑法:恐嚇危害安全|危害公安事件]]無所遁形。此即為「檢察一體原則」之體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