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檢察官", description="檢察官為代表國家為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為職權之國家機關。 " ~~ ====== 檢察官 ====== //(prosecutor/Staatsanwaltschaft)// 檢察官為代表國家為[[刑法:犯罪]][[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為[[:職權]]之國家[[行政法:機關]]。 ~~NOTOC~~ ===== 落實審檢分隸 ===== * **各級檢察署更名**:法院組織法第58條原訂「法院配置[[法組:檢察署]]」,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更換檢察機關招牌名稱,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之決議,107年5月新增法院組織法第114-2條,正式更名;檢察機關對應法院獨立行使犯罪[[偵查]]及[[訴追]]職權,與法院間並無隸屬關係,原名稱易生[[法組:檢察機關]]隸屬法院之誤解,亦與審檢分隸原則不符,爰予修正,以資明確。 <WRAP box> == 法院組織法第58條 == 各級法院及分院對應設置檢察署及檢察分署。 </WRAP> * **從配置改為對應設置**:110年11月修正第58條,從法院「配置」改為「對應設置」,以落實[[審檢分隸原則]]。 ===== 組織架構 ===== 各級檢察署及其分署置檢察官,最高檢察署以1人為[[法組:檢察總長|檢察總長]],其他檢察署及分署各以1人為檢察長,分別綜理各該署行政事務。各級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在6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1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法院組織法第59條)。 **相關條目** * [[檢察官]] * [[檢察一體原則]] * [[檢察行政事務指令權]] * [[法定性義務]]—[[客觀性義務]] * [[發交查證制]]—[[退案審查制]] {{tag> 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 訴訟主體 司法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