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法官保留原則", description="法官保留原則,是指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重要特定事項的作為,由立法者制定法律規定,保留由法官審查准許始得行使之原則。亦即特定類型的強制處分之決定權限由法官來行使,也僅有法官得以行使該權限,而其他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國家機關僅有聲請之權限,而無法是否為該強制處分之執行。憲法關於人身自由的保障,就明定採法官保留。 " ~~ ====== 法官保留原則 ====== 法官保留原則,是指限制人民[[憲法:基本權|基本權利]]之重要特定事項的作為,由立法者制定[[:法律]]規定,保留由[[法組:法官]][[:司法審查|審查准許]]始得行使之原則。 亦即特定類型的[[強制處分]]之決定權限由法官來行使,也僅有法官得以行使該權限,而其他刑事訴訟程序上之國家機關僅有[[:聲請]]之權限,而無法是否為該強制處分之執行。 憲法關於[[憲法:人身自由]]的保障,就明定採法官保留。 <WRAP box> == 憲法第8條 ==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刑法: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刑法:提審]]。 </WRAP> 所謂「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明白規定國家剝奪人民之人身自由,必須經法官審問才可。由於人身自由保障採法官保留原則,明文規定於法規範位階最高的[[:憲法|憲法]],因此,即使是立法機關也不能制訂法律予以破棄。 法官保留原則,意在藉由中立的[[法組:司法機關]],制衡其他國家[[憲法:權力]],保障人民的[[憲法:基本權]]。因此,如果是[[絕對法官保留原則|最狹義的法官保留]],則該特定的[[:公法]]上事項不僅保留由法官行使,且法院介入的時點還應在「事前」或「事中」,不得使法院事後才來審查,否則,人民的基本權如果被侵害後,才由法院審查,可能也已經無法回復。不過,在情形急迫或有其他正當事由的情形,法官保留原則也容許例外,使法院事後才介入審查。 法官保留原則並不限於人身自由之限制或剝奪才適用。 <wrap info>例如</wrap> 司法院[[憲法:釋字第631號解釋]]指出,[[通訊監察書]]原則上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之法官核發,不應使[[:職司]]犯罪[[刑訴:偵查]]之[[刑訴:檢察官]]與[[刑訴:司法警察]][[行政法:機關]],同時負責[[刑訴: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也將「秘密通訊自由」納入法官保留原則的保障之列。 **相關條目** * [[法官保留原則]] * [[相對法官保留原則]] * [[絕對法官保留原則]] * [[罪疑唯輕原則]] * [[無罪推定原則]] * [[正當法律程序]] * [[不自證己罪原則]] * [[控訴制度]] * [[當事人對等]] * [[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改良式當事人主義]]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訴訟原則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