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法定迴避", description="又稱自行迴避,法官具有法定原因,即應自行迴避參與審判。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規範法定迴避之原因,在客觀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處,難以期待法官以中立第三人之角色公平審判。 " ~~ ====== 法定迴避 ====== 又稱自行迴避,[[法組:法官]]具有法定原因,即應[[自行迴避]]參與[[:審判]]。因刑事訴訟法第17條所規範[[法定迴避]]之原因,在客觀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處,難以期待法官以中立[[:第三人]]之角色[[公平審理原則|公平審判]]。 <wrap info>例如</wrap> A法官之子因案被訴,為維護審判公平,A依法應迴避該案件之審理。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