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準備程序", description="為了使案件的審判程序能密集、順暢的進行,在開始審判前,必須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 在此程序中,如果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以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的終結。 另外,因為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例如:要傳喚何人到庭作證,或做何種鑑定,或請求向其他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這時候提出,如果法院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預先做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 ~~ ====== 準備程序 ====== 為了使案件的[[審判程序]]能密集、順暢的進行,在開始[[:審判]]前,必須有相當的準備,所以要有「準備程序」。 在此程序中,如果[[被告|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以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或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的終結。 另外,因為[[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有什麼證據要調查(<wrap info>例如</wrap> 要[[傳喚]]何人到庭作證,或做何種[[鑑定]],或請求向其他[[行政法:機關|機關]]調取[[書證]]),都要在這時候提出,如果法院認為有調查的必要,才能預留時間、預先做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NOTOC~~ ===== 主要任務 ===== ==== 1.事實爭點之整理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準備程序應分別陳述[[起訴]](或[[上訴|上訴]])之概要、防禦之概要,以便於法院整理案情,釐清爭點,以發現事實真相。 ==== 2.聲請調查證據 ==== 調查證據是整個審判程序的核心,[[:當事人]]要此時提出欲調查之證據,讓法院有所瞭解。若法院認有調查必要,才能預留時間、妥善安排,使日後的「審判程序」順利、有次序,以節省時間,發揮審判效能;惟現行實務上,法院並不會直接將無證據能力或無調查必要之證據就此排除,還是會經過審理調查後,才在[[:判決書]]中交代哪些證據被認為沒有證據能力,像是:證人在警詢中的[[證詞]],屬於[[傳聞證據]],沒有符合法定例外事項,因此無證據能力。 ==== 3.證據爭點之整理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於準備程序應分別提出證據清單及對證據能力表示意見,以便於[[法組:法官|法官]]整理證據,釐清[[:爭點]]。 ==== 4.法律爭點之整理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於準備程序並得分別就[[起訴書]]有無漏載法條,有無[[變更起訴法條]]或其他法律適用之問題提出意見,使法官能事先釐清[[:兩造]][[:法律]]之爭點,於審判期日令兩造充分攻擊防禦,以作為正確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之基礎。 ==== 5.對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表示意見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於準備程序得就對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表示意見,以利法官決定調查證據之範 圍、次序及方法,使審判期日調查證據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 6.其他 ==== 聲請人應促使所[[:聲請]]之[[證人]]到庭,使審判程序順暢進行。 ===== 國民法官法 ===== 在國民法官法之準備程序則有不一樣的設計,在條文中規定了[[證據裁定]]的要求,以避免[[國民法官]]受到「無證據能力」或「無調查必要」的證據所影響,考量不應該參考的證據,因此要求職業法官先在準備程序作出證據裁定,避免不必要的證據,被國民法官看到。 ===== 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 ===== 110年12月14日,司法院院會通過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把國民法官法中有關證據裁定的規定納入,法官要在準備程序終結之前,針對證據調查的必要性跟證據能力,進行裁定。 證據必須先經過認可,才能在審判期日中進行調查。依照司法院的新聞稿及草案修法理由,這是為了貫徹[[傳聞法則|傳聞]]及[[證據排除法則|違法證據排除法則]],避免耗費不必要之審判程序,並影響法院形成適正之心證。草案將在司法院會銜行政院後,送立法院審議。 **相關條目** * 審理原則 * [[直接審理原則]] * [[言詞審理原則]] * [[公開審理原則]] * [[集中審理原則]] * [[準備程序]] * [[審判程序]] {{tag>刑事訴訟法 法院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