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漏判", description="漏判係指法院就數案件中,未為完全之判決,因係數案件,僅有判決之案件脫離訴訟繫屬,未判決之案決訴訟關係仍存在,故法院以補判處理。檢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罰權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如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審認,而置其他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所稱「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此與可分之數罪如有漏判,仍可補判之情形,迥然有別。(88 年台上字第 4382 號) " ~~ ====== 漏判 ====== 漏判係指[[:法院]]就數案件中,未為完全之[[:判決|判決]],因係**數案件**,僅有[[:判決]]之案件脫離[[訴訟繫屬|訴訟繫屬]],未判決之案決[[訴訟關係]]仍存在,故法院以補判處理。 檢察官就被告之全部犯罪事實以[[實質上一罪|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者,因其[[刑法:刑罰權|刑罰權]]單一,在審判上為一不可分割之單一[[訴訟客體]],法院自應就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合一審判,以一判決終結之,如僅就其中一部分加以審認,而置其他部分於不論,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所稱「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此與可分之數罪如有漏判,仍可補判之情形,迥然有別。(88 年台上字第 4382 號) **相關條目** * [[訴訟客體]] * [[案件單一性]] * [[不可分]] * [[漏判]] * [[漏未判決]] * [[案件同一性]] * [[訴因制度]] {{tag>刑事訴訟法 案件單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