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超越合理懷疑", description="又翻作無合理懷疑確信,是指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證明有罪的標準,必須達到一般人都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才得以認定被告為有罪的意思。 合理懷疑是足以使一個理性謹慎之人,在人生中重大時刻,對於將「法庭上呈現出的事實推論其為真實」一事,會暫停並猶豫。對全部證據經過充分、公平、中立的思考後,這種懷疑無法使你感到已達道德確定程度的持久不變確信。" ~~ ====== 超越合理懷疑 ======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又翻作「無合理懷疑確信」、「[[毫無合理懷疑]]」,是指在[[無罪推定原則]]下,證明有罪的標準,必須達到一般人都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才得以認定[[被告|被告]]為有罪的意思。 <WRAP box> == 美國聯邦司法中心的標準版說明 == 「無合理懷疑是讓你堅定地相信[[被告|被告]][[有罪判決|有罪]]。世界上很少有事情是我們可以絕對確定的,而在刑事程序中,[[:法律]]並不要求控方必須克服每一個可能的懷疑。如果根據你們對[[證據]]的考量,你堅定地相信被告被控訴之罪名成立,即應[[有罪判決|有罪]]。另一方面,如果你認為存在被告無罪的真正可能性,你必須將此利益歸於被告,[[無罪判決|判決無罪]]。」 </WRAP> 無合理懷疑旨在排除「合理的懷疑 」(reasonable doubt), 而 非要求控方[[:舉證]]至無任何懷疑(beyond any doubt),因此當舉證完畢後若審判者(the fact-finder)仍存有懷疑,該懷疑亦必須「合理」,方可將此利益歸於被告。,美國實務及學說均肯定並無任何法律程序要求100%證明程度,因此「無合理懷疑」之心證門檻並非 100%。 ===== 美國 Victor v. Nebraska 案(Sandoval及 Victor 合併案件) ===== 一審法官:「[[合理懷疑]]是足以使一個理性謹慎之人,在人生中重大時刻,對於將『法庭上呈現出的事實推論其為真實』一事,會暫停並猶豫。對全部證據經過充分、公平、中立的思考後,這種懷疑無法使你感到已達道德確定程度的持久不變確信。同時,絕對或數學上的確定是不需要的,你可以認為事實已達無合理懷疑,然而也知道你可能會弄錯。你可以基於強烈的機率認定被告有罪,只要這個機率強到足以排除任何合理的懷疑。合理懷疑是基於證據所生,真正且實質的懷疑,或者是基於控方缺乏證據所致。單純基於機率上的懷疑、基於想像上的懷疑、或出於幻想猜測的懷疑,都不是合理懷疑」。 **相關條目** * [[心證]] * [[合理懷疑]] * [[相當理由]] * [[無合理懷疑確信]] {{tag>刑事訴訟法 心證門檻 證據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