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無罪推定原則", description="無罪推定原則係指未受合法程序確定有罪判決前,應被推定為一無辜被告,故檢察官須舉證至無庸置疑的程度,即無合理懷疑的確信,法院始得認為被告有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法第301條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兩條合稱為無罪推定原則。簡言之,每個人在受有罪判決確定前,都屬清白。(Every man is presumed to be innocent until he is proven guilty.)因此,不能因為被告遭到檢察官起訴,就對被告有成見,預先推斷被告是有罪的。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法第301條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兩條合稱為無罪推定原則。所以法官在案件審理結束前,不能先入為主認定被告有罪;審理後即使發現有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若不足以讓人毫無懷疑的確信被告有罪,仍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 ~~ ====== 無罪推定原則 ====== //(Unschuldvermutung/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無罪推定原則係指未受合法程序確定[[有罪判決]]前,應被[[:推定]]為一無辜[[被告|被告]],故[[檢察官]]須舉證至[[:無庸]]置疑的程度,即[[無合理懷疑確信|無合理懷疑的確信]],[[:法院]]始得認為被告有罪。與之搭配者為「[[罪疑唯輕原則]]」。 <WRAP tip>簡言之,每個人在受有罪判決確定前,都屬清白。 \\ (Every man is presumed to be innocent until he is proven guilty.)</WRAP> 因此,不能因為被告遭到檢察官起訴,就對被告有成見,預先推斷被告是有罪的。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同法第301條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兩條合稱為無罪推定原則。所以[[法組:法官]]在案件審理結束前,不能先入為主認定被告有罪;審理後即使發現有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若不足以讓人毫無懷疑的確信被告有罪,仍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本原則說明了被告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一定法定[[憲法:權利]],被告在被證明有罪之前,應該先被推定為無罪。而且在證明有罪之前,也不能被視為有罪來對待。**無論其為[[直接證據|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據,必須達到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使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90台上3115決) 被告享有在[[:公正]]無偏頗的[[公平法院]]下受審判的權利,最重要的就是避免法院對被告懷有[[:成見]],未審先判,進而形成[[:冤獄]]。而且本原則的適用範圍不限於在法院的審判階段,因為從被告有犯罪嫌疑接受調查開始,直到被判決有罪[[實質確定力|確定]]為止,都可能因為片面資訊,而推定被告有罪。所以不只是審判時的法官有適用,在[[偵查]]階段也有適用。[[偵查不公開|偵查不公開原則]],就是從無罪推定原則延伸而來。 相對地,有罪推定代表被告必須想辦法證明自己是清白的,與被告相比,國家追訴犯罪擁有充沛的行政資源作為後盾,不管是調監視器畫面,或是涉及科學鑑定的需求,例如血跡、DNA 鑑定等,也有更多的資源;但對一般民眾而言,光是要找到相關的鑑定機構可能就傷透腦筋,更遑論證明自己無罪。在雙方資源不對等的前提下,當舉證責任落到沒有資源的被告身上,就會像小蝦米對抗大鯨魚,審判就難以達到真正實質的公平。 **相關條目** * [[法官保留原則]] * [[相對法官保留原則]] * [[絕對法官保留原則]] * [[罪疑唯輕原則]] * [[無罪推定原則]] * [[正當法律程序]] * [[不自證己罪原則]] * [[控訴制度]] * [[當事人對等]] * [[職權主義]]-[[當事人主義]]-[[改良式當事人主義]]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訴訟原則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