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發回續查", description="偵查中程序作為之一種,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款,於告訴人依法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聲請再議,或檢察官依職權逕送再議之情形,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為再議有理由,惟偵查未完備者,得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 ~~ ====== 發回續查 ====== [[偵查]]中程序作為之一種,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款,於[[告訴人]]依法對[[不起訴處分|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聲請]]再議,或[[檢察官]][[:依職權]]逕送再議之情形,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法組:檢察總長|檢察總長]]認為[[再議]]有理由,惟偵查未完備者,得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 **相關條目** * [[退案審查制]]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