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監聽", description="即「通訊監察」,指國家基於犯罪偵查或國家安全所需要,依法對國民私密性的通訊予以攔截、讀取、調閱相關資訊的刑事偵查行為,屬於強制處分的一種。按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若有關國家安全的通訊監察,規定較寬鬆,只要國家情報工作法中的情報機關(如國家安全局或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的首長,經高等法院法官同意就可以核發通訊監察書(第7條)。犯罪偵查的通訊監察則採取較嚴格的方式來處理。由於監聽對人民的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構成重大侵害,一般法治國家普遍對監聽皆有嚴格規範,屬法官保留原則之強制處分,包括事前需聲請法院許可(聲請通訊監察書)、或事後陳報法院核准等。如果國家機關未依法進行通訊監察,亦將影響其所監聽而得的內容,是否得作為證據以供法院判決使用。 " ~~ ====== 監聽 ====== 即「通訊監察」,指國家基於[[刑法:犯罪]][[偵查]]或國家安全所需要,依法對國民私密性的通訊予以攔截、讀取、調閱相關資訊的刑事偵查行為,屬於[[強制處分]]的一種。 按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若有關國家安全的通訊監察,規定較寬鬆,只要國家情報工作法中的情報機關(如國家安全局或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的首長,經[[法組:高等法院]][[法組:法官]]同意就可以核發通訊監察書(第7條)。**犯罪偵查的通訊監察則採取較嚴格**的方式來處理。 由於監聽對人民的[[民法:隱私權|隱私權]]及秘密通訊自由構成重大侵害,一般[[憲法:法治國原則|法治國家]]普遍對監聽皆有嚴格規範,屬[[法官保留原則]]之強制處分,包括事前需[[:聲請|聲請]]法院許可(聲請**[[通訊監察書]]**)、或事後陳報法院核准等。如果國家機關未依法進行通訊監察,亦將影響其所監聽而得的內容,是否得作為[[證據]]以供法院[[:判決|判決]]使用。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規定,原則上僅限偵查**最低[[刑法:本刑|本刑]]為3年以上[[刑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之犯罪**才可以實施通訊監察。 **相關條目** * [[搜索]]-[[搜索票]] * [[無令狀搜索]] * [[附帶搜索]](刑訴第130條) * [[緊急搜索|對人/物的緊急搜索]] (刑訴第131條第1、2項) * [[同意搜索]] (刑訴第131-1條) * [[保護性掃視]] * [[扣押]] * [[一目瞭然法則]] * [[提出命令]] * [[另案監聽]] * 強制採樣 {{tag>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監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