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相對不起訴處分", description="相對不起訴處分,即「得為不起訴」,係檢察官得基於便宜原則,裁量案件是否以不起訴為適當而為不起訴之處分。相對不起訴處分包括微罪不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執行無實益(刑事訴訟法第254條)。例如,被告沒有任何前科,因為沒有錢,肚子又餓,在超商偷了一個20元的麵包,後來向超商道歉,雙方達成和解。超商願意原諒被告時,檢察官認為不要起訴被告,讓被告有自新的機會,會比起訴被告讓法院判刑還要適當的話,就會作出不起訴處分。 " ~~ ====== 相對不起訴處分 ====== 相對不起訴處分,即「得為不起訴」,係[[檢察官]]得基於[[起訴便宜主義|便宜原則]],[[行政法:裁量|裁量]]案件是否以[[不起訴處分|不起訴]]為適當而為不起訴之處分。相對不起訴處分包括[[微罪不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執行無實益]](刑事訴訟法第254條)。 <wrap info>例如</wrap> [[被告|被告]]沒有任何[[刑法:前科資料|前科]],因為沒有錢,肚子又餓,在超商[[刑法:竊盜|偷了一個20元的麵包]],後來向超商道歉,雙方達成[[:和解]]。超商願意原諒[[被告|被告]]時,檢察官認為不要[[起訴]]被告,讓被告有自新的機會,會比起訴被告讓[[:法院]]判刑還要適當的話,就會作出不起訴處分。 <wrap info>又如</wrap> 被告犯了[[刑法:殺人|殺人罪]],已經被[[:判決]][[刑法:無期徒刑]]確定,他雖然也犯了[[刑法:賭博|賭博罪]],但是因為賭博罪最多罰錢,對於執行的無期徒刑影響不大,檢察官可以選擇不要起訴賭博罪。 **相關條目** * [[不起訴處分]] * [[絕對不起訴處分]] * [[相對不起訴處分]] * [[微罪不舉]] * [[執行無實益]] * [[緩起訴|緩起訴處分]] * [[再議|再議制度]] * [[交付審判制度]] {{tag>不起訴處分 偵查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