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真人列隊指認", description="係指使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數名與之有相類似物理特徵而與本案無關之人排成一列,由證人進行指認的程序。 " ~~ ====== 真人列隊指認 ====== //(Line-up)// 係指使[[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數名與之有相類似物理特徵**而與本案無關之人**排成一列,由指認人([[證人]]、[[:當事人|當事人]])進行[[指認]]的程序。 由於指認的正確性常受指認人本身觀察力、記憶力及真誠程度等因素影響,不宜由單獨一人或只提供單一照片、陳舊照片供人指認,且不得給予任何的暗示或誘導,否則指認程序不合法。 ===== 真人列隊指認程序 ===== ==== 1.陳述犯罪嫌疑人特徵 ==== * 由指認人先就犯罪嫌疑人特徵進行陳述,並詢問指認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關係、雙方實際接觸之時間地點,以資認定指認人對於犯罪嫌疑人之知覺記憶應屬客觀可信。 ==== 2.指認前告知事項 ==== * 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具暗示、誘導之安排出現。 * 應告知指認人,犯罪嫌疑人未必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 * 應告知被指認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在場,並使被指認人以不同之角度接受指認,逐一拍攝被指認人照片,並製作紀錄存證。 ==== 3.安排真人列隊指認 ==== * 被指認人在外型上不得有重大差異。 * 實施真人列隊指認時,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安排6名以上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進行真人選擇式列隊指認。但犯罪嫌疑人係社會(地區)知名人士,或與指認人互為熟識親友、曾長期近距離接觸、 經指認人當場以[[刑法:現行犯|現行犯]]或[[刑法:準現行犯|準現行犯]][[逮捕]],或無其他誤認之虞者,得以單一指認方式為之。 ===== 其他指認注意事項 ===== * 實施照片指認:每一位被指認人,應提供6人以上照片指認,並避免使用時間久遠、規格差異過大或具有暗示效果之照片進行指認。 * 實施監視錄影畫面指認或其他資料指認:應參考前項要旨為之,但難以取得近似規格或效果之畫面或資料,而有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者,不在此限。 * 多人指認:2位以上指認人欲就同一犯罪嫌疑人進行指認時,**應隔離先後為之**,避免互為影響。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