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禁止先行傳訊原則", description="偵查程序非有必要禁止先行傳訊被告,避免增加偵查工作困難、影響被告正當法律程序之權利、損及被告名譽。 " ~~ ====== 禁止先行傳訊原則 ====== 偵查程序非有必要禁止先行[[傳訊]][[被告|被告]],避免增加[[偵查]]工作困難、影響被告[[正當法律程序]]之權利、損及被告[[民法:名譽權|名譽]]。 [[檢察官]]偵查[[刑法:犯罪|犯罪]],並非必須[[訊問]]被告,即或予以訊問,而其訊問內容之詳略,檢察官亦得自由斟酌行之,如檢察官就其他方法偵查所得之[[證據]],已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即不訊問被告而[[提起公訴]],[[:即非法所不許|要非法所不許]]。(28 年上字第 2510 號) **相關條目** * [[防禦權]] * [[辯護人]] * [[證人]] {{tag>刑事訴訟法 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