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description=" " ~~ ====== 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 刑法規定,[[:第三人|第三人]]因特定原因而取得[[被告|被告]][[刑法: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時,該不法利得應予[[刑法:沒收|沒收]]。法院審理被告犯罪及沒收犯罪所得的[[訴訟程序]], ~~NOTOC~~ ===== 參與方式 ===== [[民法:財產權|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可以下列方式參與,以到庭陳述意見及提出答辯: * [[:聲請|聲請]]參與 * 經由法院裁定參與 * 審理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 準用事項 ===== * 第三人準用被告之權利:\\ 沒收程序之參與人,就沒收其財產事項,準用被告訴訟上權利之規定(刑訴第455條之19) * 第三人參與訴訟準用[[通常審判程序|刑事通常程序]] * 人證之調查不適用交互[[詰問]]規定 * 第三人參與亦可行[[簡式審判程序]](會開庭) * 準用上訴規定 ===== 檢察官通知義務 ===== 檢察官於起訴時或審理中,皆得向法院聲請沒收第三人財產,並課予檢察官通知義務,使該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刑訴第455條之13) ===== 未被通知之救濟 ===== 刑訴第455條之29規定:「經法院[[:判決|判決]]沒收財產確定之第三人,非因過失,未參與沒收程序者,得於**知悉沒收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諭知|諭知]]該判決之法院聲請撤銷。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為之。」 本案上訴會影響沒收合理性,僅就沒收上訴,不爭執犯罪事實,不會讓裁判矛盾,為上訴可分之情形。因此,第三人在犯罪事實不爭執,可針對沒收物上訴,為[[獨立上訴|獨立上訴權]]。 **相關條目** * [[刑法:沒收|沒收]] * [[扣押]] * [[刑法:追徵|追徵]]-[[保全追徵]]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