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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 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 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 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此種情形,不論對判決有無影響,即可直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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