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緊急搜索", description="又稱逕行搜索。一般的搜索程序原則上要先由法官核發搜索票,而緊急搜索是指雖然沒有取得法官核發的搜索票,因情況急迫在符合特定要件下,可以直接搜索住宅或其他場所。然而,在搜索完畢必須事後陳報法院,否則會被法院認為是違法取得的證據,進而得認定無證據能力。 " ~~ ====== 緊急搜索 ====== //(Exigent Circumstances)// 又稱[[逕行搜索]]。一般的搜索程序原則上要先由法官核發[[搜索票]],而緊急搜索是指雖然沒有取得法官[[:核發]]的搜索票,因情況急迫在符合特定要件下,可以直接搜索住宅或其他場所。然而,在搜索完畢必須事後陳報法院,否則會被法院認為是違法取得的[[證據]],進而得認定無[[證據能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2項可分為: - 對人的緊急搜索 - 對物的緊急搜索 ~~NOTOC~~ ===== 對人的緊急搜索 ===== 為避免[[被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脫逃,或有事實認為有人在內[[刑法:犯罪|犯罪]],為阻止犯罪發生,但因情況急迫,來不及聲請搜索票,可例外[[無令狀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項) 這種搜索的目的,在於發現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被[[拘捕]]的人,是「人」的發現,必須限於對住宅或其他處所搜索,一旦搜索到應被逮捕或拘提的人後,即應停止搜索。 \\ <WRAP box>例如,員警聽到屋內有人喊救命,因為情況急迫,緊急進入屋內搜索犯罪者及阻止犯罪繼續進行。</WRAP> ==== 發動要件 ==== *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在執行[[拘提]]、[[羈押]]的時候,**有事實足夠認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某個地點裡面。 * 因追躡[[刑法:現行犯|現行犯]]或逮捕脫逃的人,**有事實足夠認定**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某個地點裡面。 * 有明顯事實足以相信為有人在某個地點裡面**犯罪**而且**情形急迫** ===== 對物的緊急搜索 ===== [[檢察官]]在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若不立即搜索,[[證據]]可能在24小時內會被[[刑法:偽造|偽造]]、[[刑法:變造|變造]]、[[刑法:湮滅證據|湮滅]]或[[刑法:隱匿|隱匿]]時,為保全證據,可以[[無令狀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2項) \\ <WRAP box>例如,檢察官依據[[監聽]]內容,知道甲涉嫌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部分已接近製造完成,疑似進一步聯絡交付毒品給第三人,如果將製造的毒品交付第三人,證據將會被湮滅或隱匿,且有急迫性,有保全證據的必要。\\ 因此,檢察官可以不用聲請搜索票,而直接發動搜索,以搜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半成品及相關設備與原料。</WRAP> ==== 發動要件 ==== 檢察官在偵查的時候,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若不迅速搜索,在24小時內將有**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的可能**,檢察官也可以不用搜索票直接去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同時報告檢察長。 ===== 陳報時限 ===== 搜索主體如果為: * 檢察官:應於搜索之後3日內陳報法院; * [[法組:檢察事務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3日內報告檢察官及法院。 法院收到報告後,如果認為不應准許的話,應在5天以內撤銷這些搜索。 ===== 爭點 ===== <WRAP box>==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98號判決 == 拘提乃「對人的強制處分」,與搜索、扣押之「對物的強制處分」,迥不相同。檢察官偵查中,如須實施搜索、扣押,依法必先取得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否則,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緊急或急迫情況,其搜索、扣押始告適法。 \\ 故如容許司法警察(官)執**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對人的強制處分)以實施搜索、扣押(對物的強制處分),無異鼓勵「**假拘提之名而行搜索、扣押之實**」,以規避法院就搜索、扣押之合法性審查。 \\ 本件偵查程序中,司法警察(官)係執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非法院核發之搜索票,且既已拘提上訴人到案,能否認有情況緊急而得逕行搜索、扣押之相當理由,其合法性,甚有疑義。</WRAP> **相關條目** * [[搜索]]-[[搜索票]] * [[無令狀搜索]] * [[附帶搜索]](刑訴第130條) * [[緊急搜索|對人/物的緊急搜索]] (刑訴第131條第1、2項) * [[同意搜索]] (刑訴第131-1條) * [[保護性掃視]] * [[扣押]] * [[一目瞭然法則]] * [[提出命令]] * [[監聽]] * 強制採樣 {{tag>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