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緩起訴期間", description=" " ~~ ====== 緩起訴期間 ====== [[檢察官]]對於已經具備追訴要件的[[刑法:犯罪|犯罪]],在一定之條件下,以命[[被告|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如被告信守承諾,在一段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後,檢察官不再對其進行訴追,亦即被告不必上法院接受審判。而該段[[:期間|期間]]即稱為緩起訴期間,法律規定為最少1年,最多3年。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 緩起訴 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