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義務辯護人", description="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義務辯護律師之辯護事項,包括閱卷、接見被告、提出辯護狀、出庭辯護及代被告撰寫書狀及其他必要事項。 " ~~ ====== 義務辯護人 ====== 依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組:審判長|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被告]][[辯護權|辯護]]: -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刑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案件。 - [[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被告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刑法:心智缺陷|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 -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審判程序|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 被告為[[行政法:低收入戶]]或[[行政法: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 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義務辯護律師之辯護事項,包括[[:閱卷]]、接見[[被告]]、提出辯護狀、出庭辯護及代被告撰寫書狀及其他必要事項。 {{tag>刑事訴訟法 法律文言用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