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聲請定應執行刑", description="法官在個案中針對已經發生的特定犯罪事實,實際上諭知的刑罰(例如: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此即所謂的「宣告刑」,也就是在法定刑的範圍內,量定一定的刑罰,而為科處的宣示者。" ~~ ====== 聲請定應執行刑 ====== 法官在個案中針對已經發生的特定[[刑法:犯罪|犯罪]]事實,實際上[[:諭知|諭知]]的[[刑法:刑罰|刑罰]](例如: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此即所謂的「[[刑法:宣告刑|宣告刑]]」,也就是在[[刑法:法定刑|法定刑]]的範圍內,量定一定的刑罰,而為科處的宣示者。 「[[刑法:執行刑|執行刑]]」是指法官最後判決行為人(加害人)應該執行的刑度,也就是應入監服刑的時間,而聲請定應執行刑則為[[檢察官]]聲請法院就[[被告|被告]]所犯數罪訂出執行刑之程序。 **相關條目** * [[刑法:法定刑|法定刑]] * [[刑法:宣告刑|宣告刑]] * [[刑法:執行刑|執行刑]] * [[聲請定應執行刑]]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