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解送", description="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事訴訟法第91條參照),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事訴訟法第89條之1參照)。 " ~~ ====== 解送 ====== 指[[司法警察]](官)對依法[[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通緝|通緝犯]]或依法[[拘提]]之人,[[押解]]至該管之檢察署或法院,交由[[檢察官]]或法官對其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 又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被告]],原則上應即解送至指定之處所(刑訴第91條),且執行解送時,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刑訴第89條之1)。 **相關條文** {{backlinks>.}} {{tag>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