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訓示期間", description="訓示期間係為監督公務員執行職務而設,如宣示判決期間(刑訴 311)、交付裁判書原本期間(刑訴 226),其遲誤僅生廢弛職務之行政懲戒問題而已,不生違法問題;也有就訴訟關係人為訴訟行為而設,如提出答辯書期間(刑訴 383)、添具意見書期間(刑訴 385),即使遲誤也不生失權效果。 " ~~ ====== 訓示期間 ====== 訓示期間係為監督[[刑法:公務員|公務員]]執行職務而設,如宣示判決期間(刑訴 311)、交付裁判書原本期間(刑訴 226),其遲誤僅生廢弛職務之[[行政法:懲戒|行政懲戒]]問題而已,不生違法問題;也有就訴訟關係人為[[訴訟行為|訴訟行為]]而設,如提出[[:答辯書]]期間(刑訴 383)、添具意見書期間(刑訴 385),即使遲誤也不生[[失權]]效果。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