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訴因制度", description="訴因制度係指檢察官在起訴時,應記載「訴因」(包括犯罪之時間、地點、方法),以明確顯示公訴之犯罪事實,避免審判對象不確定而造成法官無法客觀、中立,並特定被告之防禦對象。 採取訴因制度,則法院不得變更起訴之法條。 " ~~ ====== 訴因制度 ====== 訴因制度係指[[檢察官]]在[[起訴]]時,應記載「訴因」(包括犯罪之時間、地點、方法),以明確顯示公訴之[[刑法:犯罪|犯罪事實]],避免審判對象不確定而造成[[法組:法官|法官]]無法客觀、中立,並特定[[被告|被告]]之[[防禦權|防禦]]對象。 採取訴因制度,則[[:法院]]不得[[變更起訴法條|變更起訴之法條]]。 **相關條目** * [[刑訴:訴訟客體|訴訟客體]] * [[刑訴:案件單一性|案件單一性]] * [[不可分]] * [[刑訴:漏判|漏判]] * [[刑訴:漏未判決|漏未判決]] * [[刑訴:案件同一性|案件同一性]] * [[刑訴:訴因制度|訴因制度]] {{tag>刑事訴訟法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