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調查原則", description="法院為了查明起訴犯罪事實之真相,於當事人主導的證據調查完畢後,如果還認為事實不太清楚仍有待釐清時,可以斟酌個案情形主動去調查有助於發見真實而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但對於公平正義的維護或對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法院有義務依職權調查證據。 " ~~ ====== 調查原則 ====== [[:法院]]為了查明起訴[[刑法:犯罪|犯罪事實]]之真相,於[[:當事人]]主導的[[證據調查]]完畢後,如果還認為事實不太清楚仍有待釐清時,可以斟酌個案情形主動去調查有助於發見真實而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規定,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證據,但對於公平正義的維護或對[[被告|被告]]利益有重大關係的事項,法院有[[:義務]]依職權調查證據。 **相關條目** * [[自由心證]] * [[當事人對等原則]] {{tag>刑事訴訟法 調查證據 原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