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論告", description="言詞辯論程序首先從檢察官開始,檢察官所做的辯論稱為「論告」。意即公訴人(檢察官)或是自訴人在法庭上對法官論述被告所犯的罪行及所依憑的證據。檢察官應該就被告被起訴的犯罪事實,提出各項證據,並說明如何能夠證明被告犯罪。 " ~~ ====== 論告 ====== [[言詞辯論|言詞辯論程序]]首先從[[檢察官]]開始,檢察官所做的辯論稱為「論告」。意即[[公訴人]](檢察官)或是[[自訴人]]在法庭上對[[法組:法官|法官]]論述[[被告|被告]]所犯的罪行及所依憑的[[證據]]。 檢察官應該就被告被起訴的犯罪事實,提出各項證據,並說明如何能夠證明被告犯罪。 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遭到被告或[[辯護人]][[:主張]]沒有[[證據能力]]的話,檢察官也應該就這個疑問,提出[[:法律]]上的意見,陳述這項證據具有[[證據能力]]的依據。 如果被告否認[[刑法:犯罪|犯罪]]的話,也要對被告[[:答辯]]的內容,提出為何他答辯的內容不可採信,或者他所提出不在場證明是虛假的理由。再就各項證據所呈現出的對犯罪事實的證明力作一個總結,說明被告到底有沒有犯罪。 最後,說明被告所犯之罪應該[[:適用法律|適用的法條]]。另外,涉及到[[刑法: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或者犯罪工具應該[[刑法:沒收|沒收]]的話,也要一併說明沒收的法律依據。不過,由於檢察官負有客觀[[:義務]],當檢察官認為被告沒有犯罪的話,也可以請求法院[[:判決]]被吿[[無罪判決|無罪]]。 **相關條目** * [[起訴書]]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