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退案審查制", description="退案審查制係指檢察機關認為調查未完備則不分案,發回原移送機關,原移送機關補足調查後,須重新移送案件,非僅補送證據(刑訴第231-1條),以增加偵查輔助機關之篩漏功能,維護檢察機關作為偵查主導機關之法制地位。 " ~~ ====== 退案審查制 ====== 退案[[:審查|審查]]制係指[[法組:檢察機關]]認為調查未完備則不分案,發回原移送機關,原移送機關補足調查後,須重新移送案件,非僅補送[[證據]](刑訴第231-1條),以增加[[偵查輔助機關]]之篩漏功能,維護檢察機關作為[[偵查]]主導機關之法制地位。 **相關條目** * [[檢察官]] * [[檢察一體原則]] * [[檢察行政事務指令權]] * [[法定性義務]]—[[客觀性義務]] * [[發交查證制]]—[[退案審查制]] {{tag>刑事訴訟法 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