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選任辯護", description="係指由被告方面選任之辯護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亦得隨時且「獨立」選任辯護人。所謂「獨立」係指不受被告意思所拘束,縱使被告不願選任辯護人,其他依法有選任權之人亦得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 ~~ ====== 選任辯護 ====== 係指由[[被告|被告]]方面選任之[[辯護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被告之[[民法: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亦得隨時且「獨立」選任辯護人。所謂「獨立」係指不受被告意思所拘束,縱使被告不願選任辯護人,其他依法有選任權之人亦得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 人數及資格限制 ===== * 辯護人人數:每一被告至多可選任3名辯護人 * 辯護人資格: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法組:審判長|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 要式行為 =====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法組:審級制度|審級]]提出於法院。偵查中之委任,效力不及於審判、每一個審級之委任,效力亦不及於下一個審級。 **相關條目** * [[指定辯護]] - [[選任辯護]] * [[強制辯護]] - [[任意辯護]] {{tag>刑事訴訟法 被告 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