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選任鑑定人", description="法官或檢察官針對案件性質,選任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進行鑑定,協助認定犯罪事實。 " ~~ ====== 選任鑑定人 ====== [[法組:法官]]或[[檢察官]]針對案件性質,選任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進行[[鑑定]],協助認定[[刑法:犯罪|犯罪事實]];[[:當事人]]可以在審判中自費委任機關鑑定,並請可以請求法院將鑑定物交付給委任的單位。 [[:法律]]固然沒有限制[[鑑定人]]的資格,但實務上仍需一定學經歷與專業經驗者才可以當鑑定人。法院備有鑑定人名冊,將鑑定人之專長、學經歷等事項,列於表單,以供選擇。 選任鑑定人時,需考量客觀公正性,不可有利益衝突,否則[[:當事人]]可[[聲請迴避]]。按現行法規定,鑑定人有報告[[:義務]],必須到[[:法庭]][[具結]],並接受當事人的[[詰問]]與法院的[[訊問]],例外可用[[:書面]]方式提供鑑定意見。 **相關條目** * [[鑑定人]] * [[選任鑑定人]]-[[機關鑑定]] {{tag>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