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非附隨搜索之扣押", description=" " ~~ ====== 非附隨搜索之扣押 ====== 某些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刑法:沒收|沒收]]的物品,不需要透過檢察官、警察[[搜索]],就可以發現這些物品存在。此時,[[檢察官]]就可命令這些物品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提出或交付這些可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的物品。如果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交付,檢察官還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扣押票。 如:停放在停車場的贓車,即無須再先經過申請搜索票,再為扣押。 或者,有些證據或可沒收的物品,可能因為體積過大、保存成本過高,沒辦法由偵查機關所保存,如不動產、船舶、航空器等,就可以通知主管機關作扣押登記。若是如債權這種法律上權利,不是實體物,就可以聲請法院發扣押命令,暫時讓債權無法被移轉或[[民法:清償|清償]]。 **相關條目** * [[扣押]] * [[附帶扣押]]-[[另案扣押]] * [[一目瞭然法則]] {{tag>刑法 刑事訴訟法 強制處分 扣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