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列舉規定", description="列舉規定係指為預防法規在適用上發生疑義,特別把所要規定之要件標準等具體的事物,以項款逐一舉出來,用以說明某一上為概念意義或該列舉事務之總效果的法條。 " ~~ ====== 列舉規定 ====== 列舉規定係指為預防法規在適用上發生疑義,特別把所要規定之[[構成要件|要件]]標準等具體的事物,以項款逐一舉出來,用以說明某一上為概念意義或該列舉事務之總效果的法條。 ===== 解釋方式 ===== - 明示其一,排除其他 - 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 ===== 原則 ===== 列舉規定必須注意3個原則: - 列舉事物為可以證實的 - 儘可能避免推論和判斷 - 各款性質須相同,不可為實體、程序交錯,兩者性質相異者。 ===== 舉例 ===== <WRAP box> == 民法第129條第1項 == [[民法:消滅時效|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等事由而中斷。 </WRAP> **相關條目** * [[例示規定]]-[[列舉規定]]([[正面表列]]-[[負面表列]]) {{backlinks>.}} {{tag>立法程序與技術 法制原理 法條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