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人身自由", description="人身自由指的是身體行動或不行動不受國家非法干預的自由,在我國是受到憲法第8條明文的保障。人身自由是憲法上其他自由的前提,換句話說,人民如果遭到國家非法的逮捕及拘禁,也就形同喪失了諸如言論、集會或秘密通訊等的自由。 " ~~ ====== 人身自由 ====== 人身自由指的是身體行動或不行動不受國家非法干預的自由,在我國是受到[[:憲法|憲法]]第8條明文的保障。 人身自由是憲法上其他自由的前提,換句話說,人民如果遭到國家非法的[[刑訴:逮捕|逮捕]]及[[刑法:拘禁|拘禁]],也就形同喪失了諸如[[言論自由|言論]]、集會或[[秘密通訊自由|秘密通訊]]等的自由。 ===== 相關法條 ===== <WRAP box> == 憲法第8條 ==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刑法: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法規: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刑訴: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刑法:提審]]。 -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行政法: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WRAP>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憲法 基本權 刑法 權利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