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實質平等", description="依照事物本質作合理的差別待遇,即「對實質上相同的事物作相同處理;實質上不相同的事物,須依其特性做不相同的處理」。何謂合理,則是必須斟酌「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所做的差別待遇。嗣後多號解釋,也都延續此一定義與分類。 例:收入不一樣的人民,就應該要繳納不同金額的稅捐,這就是在租稅的負擔上依照事務本質,所作的合理差別待遇。 " ~~ ====== 實質平等 ====== //(substantive equality)// 實質平等所關切者,則是深層的價值觀 — [[行政法:社會正義]]與群體壓迫(group subordination)。 此派理論的共同特色,是其絕不僅關注[[:工具理性]]。而是以[[平等權]]作為武器,挑戰社會主流群體對其他群體之壓迫、貶抑、宰制。 從實質平等倡導者的角度來看,[[形式平等]]有時雖然能夠發揮一些調整作用,但是對於實現社會正義,消弭族群壓迫來說,遠遠不足。甚至還會有反作用 — 因為形式平等傾向於維護當代社會的價值,此形同維護優勢族群之利益。 ===== 特徵 ===== ==== 關切法律這種社會工具,是否成為鞏固族群或階級等宰制、壓迫關係的幫凶? ==== 凡是有此種宰制「效果」,就會被認定存在「歧視」。至於法律的「外觀上」是否有「差別待遇」,頂多是作為判斷「權力宰制」或「歧視」的一個指標,或是分析起點。 ==== 將平等視為群體權利,或至少涉及各族群之地位、權力問題 ==== 依此,當黑人某甲在求職,因其膚色而遭受歧視時,實質平等論會解釋為這是對特定黑人族群「成員身分」( membership )的貶抑與排拒,而不僅是針對某甲這個「個人」的非理性對待。 ==== 有助或有害於「弱勢族群」? ==== 實質平等所在意的是:「誰」是[[:系爭]]法律措施的受害人?受益人?不論「分類標準」為何,如果受益人是結構上的[[:弱勢]]族群,那麼此種措施顯然沒有造成任何集體壓迫的效果,而不會被認為侵犯[[憲法:平等權]]。 **相關條目** * [[形式平等]] {{backlinks>.}} {{tag>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