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description="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是指人民於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 " ~~ ====== 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 ======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是指人民於[[基本權|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權利救濟|權利救濟請求權]])。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刑訴:正當法律程序|正當法律程序]][[刑訴:公平審理原則|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的機會,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的不同就予以限制([[釋字第430號解釋|釋字第430號]]、[[釋字第653號解釋|第653號]]、[[釋字第736號解釋|第736號解釋]]參照)。 **相關條目** * [[基本權]] {{tag>憲法 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