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機關爭議案件", description="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的爭議,經爭議的機關協商未果者,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就機關爭議而為判決。應在爭議機關協商未果日起6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憲法訴訟法第65條)" ~~ ====== 機關爭議案件 ====== 國家最高[[行政法: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憲法]]上權限的爭議,經爭議的機關協商未果者,可以[[:聲請]][[憲法法庭]]就機關爭議而為[[:判決]]。應在爭議機關協商未果日起6個月的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憲法訴訟法第65條) ~~NOTOC~~ ===== 審理結果之效力 ===== 憲法法庭應於判決主文確認相關機關之權限;亦得視案件情形,另於[[:主文]]為其他適當之[[:諭知]]。 **相關條目** {{backlinks>.}} {{tag>憲法 憲法訴訟法 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