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是唯讀的,您可以看到原始碼,但不能更動它。您如果覺得它不應被鎖上,請詢問管理員。 ~~META: title="解釋文效力", description="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與此不合部分應不予援用。 " ~~ ====== 解釋文效力 ======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行政法:機關|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刑法:判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司法院依人民[[:聲請|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刑訴:再審|再審]]或[[刑訴:非常上訴|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問題。行政法院62年判字第610號判例,與此不合部分應不予援用。([[釋字第185號解釋]]) **相關條目** * [[違憲]] * [[大法官釋憲]] {{tag>憲法 大法官解釋}}